(得持有之外匯) 中華民國境內本國人及外國人,除第七條規定應存入或結售之外匯外,得 持有外匯,並得存於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其為外國貨幣存款者,仍得 提取持有;其存款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得持有之外匯)
067.12.20一 配合第七條作文字修正,並增列「存入或」等字。 二 外匯存款之存提、運用及外匯市場之操作方式,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財政部為 管堙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故將「存款辦法」之訂定機關修正為:「由中央銀行 會同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