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機構應於停止收受存款業務之當日,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以書 面通知存保公司。
096.12.11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條例之修正,修正所引之條次;另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具保本保 息之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亦屬存款之範疇,爰刪除「或信託資金」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