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111.04.19金管銀合字第111027107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8     條
金融機構申請遷移分支機構,其遷移地區應符合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除有
正當理由,並符合金融監理政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銀行限於原址所
屬之同一直轄市、省轄市或縣內遷移。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