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安全設施設置基準(112.10.31金管銀國字第1120144787號函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8   
八  防衛器材
 (一) 運鈔人員應穿著防彈衣帽,並視需要備自衛器材、瓦斯噴霧器或小
      型電擊棒 (應由各單位自行決定不強制規定) 。
 (二) 營業廳預備有口哨、木棒、瓦斯噴霧器或小型電繫棒供員工視需要
      防衛備用 (應由各單位自行進定不強制規定) 。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