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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106.05.22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137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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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8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經理人資格,須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
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依該準則第五條
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充任者,應具備國際金融專業知識或外匯業務之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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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