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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合併法(104.12.09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389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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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8     條
(合併契約書及其應載事項)
金融機構合併時,董(理)事會應就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合併契約書,並附 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經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核對之財務報表及 財產目錄,提出於股東會、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同意之。 前項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合併之金融機構名稱、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之名稱、總機構地址、業 務區域及發行股份(社股)之總數、種類及數量。 二、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因合併對於消滅機構之股東(社員)配發該機構 或其他機構股份(社股)之總數、種類及數量或換發現金或其他財產 與配發之方法、比例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對債權人、基金受益人、保險契約權利人、證券 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之保障方式。 四、存續機構之章程變更事項或新設機構之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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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