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負責人應具備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必 要時,主管機關得令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於限期內提出必要 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說明。
101.09.06配合主管機關之改隸及管轄權變更,將財政部修正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