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115.08.04金管銀法字第1150272151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8     條
金融控股公司保險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適用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
選擇性過渡措施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選擇性過渡措施)者,於適用期間
內,金融控股公司計算集團資本適足率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保險子公司適用選擇性過渡措施調整後之合格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
    計算集團資本適足率。
二、集團合格資本總額不扣除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保險子公司資本
    溢額。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起,該豁免扣除之數額應按剩餘過渡
    年限以等比例方式遞減,並回歸該款扣除規定之計算。
三、如保險子公司提前終止適用選擇性過渡措施,金融控股公司應自該子
    公司終止適用之日起,停止適用前二款規定。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