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及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 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097.12.31為使本次修正條文得自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爰增訂本條第二項明定本次修 正條文自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101.12.28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修正後規定將自一百零二年起施行,爰將本次修正條文明 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並刪除第二項規定。104.06.09增訂第二項,規定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110.01.28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