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7.12.31 本條未修正。
101.12.28 一、經查金融控股公司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後已無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前經主管機關
核准發行且流通在外之特別股或次順位債券,故刪除本條後段有關金融控股公司
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前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資本工具計入合格資本之過渡期間規
定。
二、配合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修正銀行發行其他第一類資本之合格資本條件。為避免上
開銀行合格資本條件之修正,衝擊金融控股公司集團資本適足率之計算,爰於本
條後段增訂金融控股公司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發行符合修正前銀行資
本管理辦法第四條所訂第一類資本條件,惟不符合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修正後第八
條規定之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資本條件者,應自一百零二年起分五年,納
入金融控股公司之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合格資本三分之一限額
之計算。
115.08.04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原係為避免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六
日修正銀行發行其他第一類資本之合格資本條件衝擊金融控股公司集團資本適足
率之計算,爰規定應自一百零二年起分五年過渡期進行調適,考量調適期已完成
,故刪除上開過渡規定。
三、為利保險業於一百十五年接軌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循序漸進逐步強化其資本,
並維持金融市場穩定,主管機關發布保險業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選擇性過渡措施
應注意事項。為使金融控股公司集團資本適足率之計算能配合保險子公司之選擇
性過渡措施,以利具保險子公司之金融控股公司因應接軌初期對於集團資本適足
率之影響,爰增訂第一款,明定金融控股公司得依保險子公司適用選擇性過渡措
施調整後之合格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計算集團資本適足率。
四、為支持金融控股公司支應保險子公司接軌初期之資本補強需求,適度緩解資本限
額規定之影響,爰增訂第二款。但考量監理一致性與穩定性,明定自一百十五年
起採「按剩餘過渡年限以等比例方式遞減」之機制,引導金融控股公司逐步調整
資本結構。
五、考量個別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保險子公司之財務體質調整速度不一,部分機構可能
提早強化資本結構並達成接軌目標,爰增訂第三款,明定如保險子公司經主管機
關核准提前終止選擇性過渡措施者,金融控股公司集團資本適足率之計算應同步
回歸本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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