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 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異議意見連同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 各監察人;修正時,亦同。 金融控股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事會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 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