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 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責。
094.02.22一、本條新增。 二、按公司法第二十九條有關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 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規定,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應負責選擇 及監督經理人之任務。本辦法雖已將負責執行金融控股公司重要政策及業務管理 功能之經理人所應具備資格條件予以規定,惟該等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之維 持,及其是否適任,均為影響金融控股公司穩健經營之要素。為落實公司治理, 並強化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選任及監督經理人之職責,爰增訂本條規定。099.10.19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