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為符合法令之遵循,應指定一隸屬於董 (理) 事會或總經理之總行管 理單位,負責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高階主管一 人擔任總機構遵守法令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 (理) 事會及監察人 (監事) 報告。 銀行總機構、國內外營業單位、資訊單位、財務保管單位及其他管理單位 應指派人員擔任遵守法令主管,負責執行法令遵循事宜。 前項總機構遵守法令主管名單應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094.06.14一、條次變更。 二、參酌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於九十二年十月公布「銀行設立遵守法令部門指導原 則」諮詢報告,納入修改本辦法原已訂定之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予以強化其功能 ,爰規範銀行應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遵守法令主管,並至少每半年向董 (理) 事會或監察人 (監事) 報告相關事宜,修訂本條文第一項。 三、為建立主管機關與銀行間之法令遵循聯繫窗口,爰增訂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