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前三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除因申請書件未 備齊或其他必要補正說明者外,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次日起十五個營 業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
098.09.07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本法第十六條第八項及 96 年 10 月 2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610003350 號令「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 」第五點,明定除因補正外,申請書件送達次日起十五個營業日內,主管機關未 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