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12.27 一、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增訂第一項規範信用合
作社遵守法令主管至少每半年向理事會及監事(會)報告相關事宜。
二、第二項文字由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九條之一第二項移列並修正部分文字。
三、考量信用合作社規模較小,部分管理及營業單位未有副理職級者人員,爰修定第
二項條文,得以襄理職級者擔任。
四、為使信用合作社總機構遵守法令主管及各營業、管理單位遵守法令主管瞭解相關
金融法令修訂及金融實務作業,爰增訂第三項。。
五、為建立主管機關與信合社間之法令遵循聯繫窗口,及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
制度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增訂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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