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專用權) 非票券商,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為票券商之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應於其名稱中標明「票券金融」之文字。
(名稱專用權)
090.07.09一、由於票券金融業務之經營事涉貨幣市場之穩定,為避免非票券商假借票券商名義 ,影響市場之正常交易及秩序,爰於第一項禁止非票券商使用易使人誤認其為票 券商之名稱。並於第二項規定票券金融公司應於其名稱中標明「票券金融」字樣 ,以示區別。 二、本條係參考公司法第十八條及日本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