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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
(098.03.13金管銀(四)字第09840001270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第 5 條及第 6 條施行日期另定之。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8 條
票券金融公司解散時,於向主管機關繳銷營業執照後,得取回保證金。 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 後,得取回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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