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 月,必要時得延期一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依前項規定申請延期,應由邀請或接待單位於原許可停留期間屆滿前二十 日,檢附原許可函影本及申請延期理由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轉內政部警 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辦理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