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金融控股公司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申請投資時,準用第一點、第二點、 第七點及第四點第二項有關應檢附申請文件之規定。
096.10.18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 二、增修金融控股公司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申請投資時,亦準用本作業管理原則第一點 至第二點、第七點及第四點第二項有關應檢附申請文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