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之會員代表,由各會員指派代表組成。 信託業指派會員代表,以董(理)事或副理以上職務之主管人員為限。
108.01.31依信託業法第三條規定,兼營信託業務之機構除銀行外,亦包含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商,爰將「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銀行」修正為「信託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