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所稱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認定之。 本準則所稱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 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認定之。
100.08.19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財務報告之編製,將改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報表,爰於本準則中增訂本準則 所稱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控制、重大影響及聯合控制之定義。103.10.21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合併財務報表」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合併 及單獨財務報表」有關合併財務報告之規定,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一號「聯合協 議」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一號「合資權益」,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