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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國外投資之範圍及限制規定(103.10.31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1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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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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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信託業募集發行以新臺幣計價之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境外投資,應按
    不低於匯出金額百分之五十之比例,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
    信託業募集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共同信託基金,信託業與委託人間相關
    款項收付應以共同信託基金所選定之計價幣別為之,所涉新臺幣結匯
    事宜應由委託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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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