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信託業募集發行以新臺幣計價之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境外投資,應按 不低於匯出金額百分之五十之比例,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 信託業募集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共同信託基金,信託業與委託人間相關 款項收付應以共同信託基金所選定之計價幣別為之,所涉新臺幣結匯 事宜應由委託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102.02.27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二點,並以明確以新臺幣計價之共同信託基 金應遵守之外匯避險規定。 二、配合外匯管理,增訂第二項,明訂以外幣(含人民幣)計價之共同信託基金,信 託業與委託人間相關款項收付應遵守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