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三款規定應記載信託業法第十九 條第一項所定事項中有關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如受益人於特殊目的信託 契約訂定時尚未確定,而嗣後可得確定者,得以敘明使受益人特定之方式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