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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總行或總行指定分行存款帳戶開戶資訊應注意事項(099.08.24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232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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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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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應轉知總行稽核主管確實督導其所管轄海外聯行或
    其他單位,不得有派員來我國招攬我國客戶開立國外存款帳戶或吸收
    資金情事。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之總行應出具書面聲明書,其標準格式如附件二,
    承諾建立有效內部管控措施,確保其所轄於我國境內外所有分支機構
    或關係企業,無違反本應注意事項之情事。
相關圖表: 附件二:內部管控措施聲明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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