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經核准擴大業務區域至現無信用合作社縣市者,仍得依本辦法 第六條申請擴大業務區域。
094.02.15信用合作社業擴大業務區域至現無信用合作社縣市,其能否再依第六條申請擴大區域 未明,為明確化,爰予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