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金融機構於核發現金卡前,應以宣告書方式告知申請人重要事項,申 請人及金融機構之人員(包含受委託機構之人員)均應於同一宣告書 以簽名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定當事人意思表示之方式確 認。 前項宣告書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094.04.29明定學生申請現金卡之規範。096.05.22本點係現行條文第十三點第二項之規定移列。104.01.06(一)為因應行動通訊及網路時代來臨,協助金融業儘早掌握商機推展線上申辦相關 業務,並兼顧消費者權益保障,爰就宣告書之告知刪除「當面宣讀」文字,以 增加作業彈性。 (二)另參酌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九條有關特殊交易之簽名替代方式,將「簽名 」修正為「以『簽名』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定當事人意思表示 之方式』確認」,以符實務作業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