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
(一) 公營銀行及農漁會信用部辦理農業放款,經考核為績效優良者,分
別由財政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年度工作考成時,予以加分。
(二) 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應加強各承辦單位從業人員辦理農業放
款之訓練,增加對農業之整體瞭解。
(三) 承辦單位辦理農業放款,應確實依照相關徵信及授信規範辦理;如
非因故意、重大過失或違法造成之損失,各承辦單位及各級承辦人
員得免除相關行政責任。
(四) 承辦單位對農業放款之個案,如涉及農業技術,得視需要洽請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所屬相關單位提供技術相關諮詢。
(五) 本方案實施期間內,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等單位,按季就農業融資事宜召
開會議檢討執行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