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制度所稱控制或重大影響,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及第二十八號 規定認定之。
102.12.25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八條規定,明定本制度所稱控制、重 大影響之定義依國際會計準則相關規定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