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第三點第一款及前點所稱關係人之範圍,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 四號及「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097.03.03為使關係人定義明確,爰規定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及「公開發行銀行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七條所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