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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振興經濟非中小企業專案貸款暨信用保證要點(105.12.02金管銀國字第10500279940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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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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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承貸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辦理本專案貸款暨信用保證,應依照授信及
    信用保證相關規範辦理。其非因故意、重大過失或違法造成之損失,
    承貸金融機構、信保基金及其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責任。
    承貸金融機構依本要點及授信規範辦理本專案貸款,並提報董事會討
    論通過後,依核貸條件執行者,金融檢查時不提列檢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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