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03.29 一、董事會對於確保建立並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爰規範內
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需提報董事會通過,另為提高資訊揭露品質,發揮市場制約力
量,爰參酌「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銀行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
及「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七條訂定本條。
二、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銀行業,因於接管期間,接管人已有效監督及執行內控制
度,尚毋須再藉由出具內控制度聲明書。
103.08.08 參考一○二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
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
制度聲明書,爰配合修正本辦法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公告申報時間,酌修第一項文
字。
107.03.31 配合新增條文第三十八條之一修正附表名稱。
110.09.23 配合修正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刪除附表二,將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聲明書整併
至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爰配合修正第一項之附表名稱及內容。
115.05.06 一、條次變更。
二、有鑑於現行條文第二十七條係規範金融機構應評估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後由董
事長及高階管理階層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屬治、管理階層權責且具重
要性,配合本次章節架構調整,移列本條。
三、考量現行條文已規定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
,且本次修正後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資訊安全專責單位均隸屬於總經理,爰簡
化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簽署人員相關規定,酌修第一項。
【附表修正說明】
考量現行條文已規定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且
本次修正後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資訊安全專責單位均隸屬於總經理,爰配合修正條
文第八條簡化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簽署人員相關規定,刪除現行總機構法令遵循主
管、資訊安全長簽署欄位,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將風險管理整理執行
情形納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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