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經本會認定之本訓練機構,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檢附前一年度實際辦理 之課程名稱、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參加人數與講師個人學經 歷等資料陳報本會。如陳報之前一年度舉辦課程內容與講師個人學經 歷不符合本審核原則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者,本會得廢止其做為本訓 練機構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