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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訓練機構審核原則(104.02.26金管銀國字第1042000011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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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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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本會認定之本訓練機構,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檢附前一年度實際辦理
    之課程名稱、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參加人數與講師個人學經
    歷等資料陳報本會。如陳報之前一年度舉辦課程內容與講師個人學經
    歷不符合本審核原則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者,本會得廢止其做為本訓
    練機構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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