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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審核原則(099.11.11金管銀國字第09900376741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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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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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本會認定之本測驗機構,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檢附前一年度實際辦理
    之測驗日期、期數、報名人數、到考人數、合格人數、試題內容、收
    費標準與命題人員個人學經歷等資料陳報本會。如陳報之前一年度舉
    辦測驗內容與命題人員個人學經歷不符合本審核原則第五點及第六點
    規定者,本會得廢止其做為本測驗機構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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