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接管金融機構年報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金融機構簡介。 二、營運概況。 三、重要財務業務概況。 接管人就受接管金融機構應編製之財務報表係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 金流量表及股東(社員)權益變動表。
099.12.23依銀行法第四十九條及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該規定,年報應記載事項,由主 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已訂有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 事項準則。鑒於受接管金融機構性質特殊,為降低經營成本,簡化年報編製內容,爰 參照上揭準則第七條第二項及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有關年報編製之 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受接管金融機構年報應記載事項,並於第二項明定受接管金融機 構應編製之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股東(社員)權益變 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