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採基本指標法計算作業風險者,營業毛利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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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毛利│GI 註記│會計項目 │說明 │
│定義 │(註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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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淨收│+ │利息收入 │ │
│益 ├────┼────────────┼─────┤
│ │- │利息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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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以外│+ │手續費淨收益 │ │
│淨收益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
│ │ │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 │ │
│ ├────┼────────────┼─────┤
│ │+ │交易簿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列屬銀行簿│
│ │ │已實現出售損益 │者不納入 │
│ ├────┼────────────┼─────┤
│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其中投資處│
│ │ │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分損益不納│
│ │ │ │入 │
│ ├────┼────────────┼─────┤
│ │+ │兌換損益 │ │
│ ├────┼────────────┼─────┤
│ │+ │其他非利息淨損益 │ │
│ ├────┼────────────┼─────┤
│ │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已│不納入 │
│ │ │實現出售損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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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營業毛利之定義:「利息淨收益」加上「利息以外淨收益」。
其中,1.不得扣除授信以外之其他業務損失準備(例如提列責任準備等
所產生之費用)及處分不動產及設備之損益等以及授信資產呆
帳費用。
2.不得扣除營業費用及支付給委外服務提供者之費用,但包含票
券金融公司提供委外服務所收取之收入。
3.不計銀行簿已實現之有價證券出售損益。
4.不計特殊或異常項目之損益,及保險理賠收入等。
5.於計算合併資本適足率時,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
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之會計項目應改為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
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註 2:GI 註記「+ 」為 GROSS INCOME 之加項,「-」為 GROSS INCO-
ME 之減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