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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應注意事項(105.06.21金管銀外字第1055000222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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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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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銀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應配置適任業務人員
    至少三人。
    前項業務人員之資格,應符合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
    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所定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人員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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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