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30 一、規定提供本項服務之業務人員配置與業務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二、「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十七點第二項規定,辦理衍生性
金融商品業務之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在國內外金融訓練機構主辦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風險管理課程研習三個月以上
。
(二)持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相關業務執照。
(三)在國內外金融機構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實習一年。
(四)曾在國內外金融機構有半年以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實際經驗。
105.06.21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於中華民國一○四年
六月二日公布,「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並同步廢止,爰配合修
正第二項業務人員之資格所準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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