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4.27 一、為利管理作業之執行,第一項規定電子支付機構僅得選擇一家銀行為管理銀行,
支付款項如包含新臺幣及其他外幣,各幣別管理帳戶以開立一戶為限。
二、第二項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應於管理銀行開立收益計提金帳戶及自有資金帳戶,以
達到管理目的。
110.06.30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電子支付帳戶係以連線交易處理交易資訊,採取即時入帳方式;儲值卡則係
以離線交易,採取批次入帳方式,因二者金流計算基礎不同,核帳過程尚有差異
,為避免既有保管支付或儲值款項之帳戶合併後產生作業風險,爰增訂第一項除
書規定,保留現行電子支付帳戶之支付款項及儲值卡之儲值款項之管理帳戶運作
方式之彈性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考量電子支付機構之自有資金為其可自由運用之款項,非屬支付款項範圍,毋須
納入本辦法規範事項,爰刪除現行第二項中「及自有資金帳戶」之文字,並酌作
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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