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112.04.25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1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8     條
電子支付機構於不同網路型態應確保電子支付交易符合下列安全規定:
一、專屬網路:應符合訊息完整性、訊息來源辨識性及訊息不可重複性之
    訊息防護措施。如採用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之交易安全設計者,
    應同時符合訊息不可否認性之訊息防護措施。
二、網際網路或行動網路:應符合訊息隱密性、訊息完整性、訊息來源辨
    識性及訊息不可重複性之訊息防護措施。如採用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
    二目之交易安全設計者,應同時符合訊息不可否認性之訊息防護措施
    。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