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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3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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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8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因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以第三人之地位向
    消費者為清償。
二、本基金之人事、行政、衍生稅賦及其他管理事務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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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