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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獎勵本國銀行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方案(105.09.30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2720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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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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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放款用途:
(一)有形資產:指從事投資或創業活動必要取得之營業場所(包含土地
      、廠房、辦公室)、機器設備、場地布景、電腦軟硬體設備(包含
      辦理資訊化之軟硬體設備)。
(二)無形資產:指從事投資或創業活動必要取得之智慧財產權(包含專
      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等)。
(三)營運週轉金:指從事投資或創業活動時必要之營運資金。
(四)新產品或新技術之開發或製造。
(五)從事研究發展、培訓人才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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