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事業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 政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篩檢客戶、客戶之實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 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 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 本事業執行姓名及名稱檢核之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條規定之期限進行 保存。
110.06.30一、第一項明定本事業應建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檢核對象包括客戶、客戶 之實質受益人及交易有關對象。 二、為確認、查核姓名及名稱檢核之執行情形,要求本事業應就其執行情形加以記錄 ,並依第十條規定之期限進行保存,爰訂定第二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