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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10.06.30金管銀法字第11002720401號令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第 7  條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施行日期。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8     條
本事業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
政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篩檢客戶、客戶之實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
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
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
本事業執行姓名及名稱檢核之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條規定之期限進行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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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