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信託業務創新獎評鑑項目:自第 3 期評鑑期間起,各款分數如下: (一)創新業務之內涵與架構(70 分)。 (二)成果效益(30 分)。前項第一款至第二款以總分 100 分計算。
112.03.28訂定信託業務創新獎之評鑑項目及各評鑑項目配分,依鼓勵開發新市場、新顧客、新 技術及新服務之創新性業務或服務,並能配合社會變遷及未來發展,規劃之效益及完 整性等面向綜合評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