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國銀行得申請之跨境金融服務試辦項目如下,並限由專區營業據點 人員辦理: (一)對境外高資產客戶推介或招攬海外分支機構之金融商品與服務,包 括招攬開立銀行帳戶、銷售海外分支機構金融商品。 (二)協助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境外高資產客戶開立銀行帳戶作業所涉資料 確認遞送、當事人核對親簽及對保等作業。 (三)辦理海外分支機構客戶理財交易文件確認遞送或交易指示之傳達等 作業。 (四)海外分支機構人員返臺期間,於專區營業據點人員陪同下,得向境 外高資產客戶提供前三款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