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資之臺灣地區金融機構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大陸地 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之基本資料及持股情形,如有異動應確實更新。
099.03.16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被投資之國內金融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投資人之基本資料及持股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