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名冊之備置及記載事項) 特殊目的公司應備置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持有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二、持有人所持有之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 三、資產基礎證券之編號。 四、資產基礎證券取得之年、月、日。 採電腦作業或機器處理者,前項資料得以附表補充之。
(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名冊之備置及記載事項)
091.07.24一、第一項明定特殊目的公司應備置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名冊及記載事項。 二、惟如其是採電腦作業或機器處理者,前項資料應改以附表為之,爰於第二項明定 之。 三、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