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追索與期前追索) 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 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 一、匯票不獲承兌時。 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 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
(到期追索與期前追索)
062.05.28第二款所規定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有其他原因者,亦可能構成無從為「付款 提示」之情形,似亦應准提前行使追索權,故予增列,以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