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將所受讓之資產出質、讓與、互易、供擔保或為其他處分) 除本條例或資產證券化計畫另有規定者外,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將所受讓之 資產出質、讓與、互易、供擔保或為其他處分。
(不得將所受讓之資產出質、讓與、互易、供擔保或為其他處分)
091.07.24一、按特殊目的公司本應依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規定,管理及處分其所受讓之資產,自 不得任意將其所受讓之資產出質、讓與、互易、供擔保或為其他處分,爰明定處 分資產之限制。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