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置資金運用範圍) 特殊目的公司之自有財產及因其所受讓之資產而生閒置資金,其運用範圍 以下列各款為限,不適用公司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之銀行保證、承兌或經一定等 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運用方式。
(閒置資金運用範圍)
091.07.24一、按特殊目的公司既是為創設資產證券化之中信機構而設立,其本身自不宜從事轉 投資或從事過度之財務操作,以確保其健全經營,故其自有財產之運用應嚴格限 制;至於其因所受讓之資產而生閒置資金,因涉及能否依資產證券化計畫按時配 發或償還利益、本金、利息或其他收益之問題,攸關投資人之權益,爰明定特殊 目的公司資金運用之限制。 二、查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亦就特定目的公司閒置資金之運用設有 限制,爰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八條所規定之運用範圍,訂定本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