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07.24 一、特殊目的公司為執行資產證券化計畫,難免有必須調度短期資金,以依資產證券
化計畫配發或償還利益、本金、利息或其他收益。爰明定特殊目的公司為執行資
產證券化計畫,得借入款項支應,但以資產證券化計畫載明得借入款項者為限。
二、另為避免特殊目的公司從事財務操作,以求健全經營,本應禁止特殊目的公司對
外借入款項,惟如特殊目的公司為執行資產證券化計畫,而有借入款項以按時配
發或償還利益、本金、利息或其他收益之必要者,則為避免特殊目的公司違約應
為法律所許,爰明定特殊目的公司借款之限制,並經全體董事同意後為之。
三、查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五十條之六及第一百五十條之七亦就特定目的公
司借入款項之事由及要件設有規定,爰參考其規範精神,訂定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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