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責任) 特殊目的公司不得為任何人保證或背書,不適用公司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及背書責任,如公司或資產基礎 證券持有人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賠償責任)
091.07.24一、按特殊目的公司僅得辦理資產證券化業務,且為確保其健全經營,自不容其為任 何人保證或背書,爰於第一項明定特殊目的公司不得為背書及保證。 二、如特殊目的公司之負責人違反背書或保證之禁止規定時,應由其自負保證或背書 責任,如公司及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爰明定第二 項有關違法背書或保證之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