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6.12.29 本條原規定所稱「小額存款」經財政部會商中央銀行規定每戶存款最高額度暫以新臺
幣壹百萬元為限,惟實施以來,社會迭有反映認為不切實際,對於非營利法人而有鉅
額款項須賴存儲孳生利息者殊感不便,如存戶以分散方式存儲,銀行作業時亦難核阻
,同時具有儲蓄性質之信託資金並無最高額度之限制,爰刪除原規定「小額」二字,
俾切實際。
074.05.20 將原規定中「憑存摺或存單提取之存款」改為「之活期或定期存款」。以示儲蓄存款
包括活期與定期兩種性質,其提取方式依本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並刪除原定憑存
摺或存單提取之文字,俾資應用。
089.11.01 一 本條刪除。
二 本條規定儲蓄存款之開戶對象限於「個人」或「非營利法人」,該限制已不符目
前社會之實際需求,且參考國外銀行實務,故儲蓄存款之定義,實無存在必要。
三 利率自由化,儲蓄存款之定義刪除後,銀行將有更大彈性提供不同存款商品,存
款人可依需要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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