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置董事十五人,組織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董事任 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本行置常務董事七人,由董事互選之,並由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任期與董事同。
089.02.02一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 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者,當選為董事。因此,公司法對董事之選任方式已有明確規定,爰將現行條文 有關公股及民股董事名額照股權比例分配之規定刪除,並列為第一項。 二 另為期體例一致,爰參照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規定,將現行條文第十條有關常務董 事及董事長之選任及任期移列為本條第二項規定。